上海的李先生于2006年10月14日在好美家装潢建材有限公司(南方店)向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订购整体橱柜一套,并签署了《橱柜订单信息表》,其中明确约定门板/门型所用材料为“实木、樱桃木色”,同时,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也明确向李先生承诺门板为实木材质,并表示可在合同中注明。2006年12月19日,李先生与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橱柜订购合同(合同编号为200600335),合同标的总价格为10951元;合同附件《定单确认表》中明确约定了柜体门板为实木门板。
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即支付了全部价款。2007年1月16日,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送货到约定地点并完成了橱柜的安装。然而,李先生的工程监理却发现该套整体橱柜的门板部分的材料为实木贴皮的复合板,而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门板。为此,李先生曾就此问题多次联系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在好美家南方店的销售门店以及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部。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虽曾派员至安装现场查看,但始终未能解决问题。其后,李先生曾委托律师,就上述问题致函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要求解决,但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
李先生认为,与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双方签定的《橱柜销售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应完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李先生已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却违背市场诚信,未能提供其承诺的实木门板,该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和欺诈。同时,李先生作为消费者,在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明确承诺门板材质为实木、最终提供的却是复合板的情况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有权要求上海佰信木业有限公司重新提供符合约定材质的产品,并赔偿一倍损失。
李先生委托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律师,并于07年3月20日正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将于近日通知第一次开庭时间。